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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来源:涟源律师   网址:http://www.lyvipls.com/   时间:2019-05-05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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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两者有相似之处,它们在行为上都使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较早加入者的投资人,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是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二是客观行为不尽相同,虽然均向不特定人吸收的一定钱财,但集资诈骗罪表现为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货物经营活动,且以本人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注:参见詹庆:《“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行为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货物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不能获利。

三是危害后果不同,集资诈骗者往往是几个犯罪组织者获取大量钱财,其余多位受害者;而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受害的往往是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加盟者的钱财,上线和先加入者一般不会有多少损失,受害人数和损失金额一般不会太大。四是在两罪中参加者的身份和地位不相同,前者参加者又是传销者,其交纳的入门费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上不予保护;后者参加者是意图获得高额利息的上当受骗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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