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王求坚
手机:13973855480
邮箱:597772458@qq.com
证号:14313199310991230
律所: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路金地带•时尚广场三楼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涟源律师> 成功案例> 石某抢劫杀人辩护札记(二)
`

石某抢劫杀人辩护札记(二)

来源:涟源律师   网址:http://www.lyvipls.com/   时间:2019-05-05 16:05:17

分享到:0

石某抢劫杀人辩护札记(二)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受害人家属以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活动。我作了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我主多次动与受害人家属联系,受害人家属的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变,只是赔偿数额还有待商榷。我几次驱车数十里找到受害人家属反复沟通协商,终于达成意向,在法庭的主持和组织下,双方签订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主动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撤诉申请。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娄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判决结果,圆满地达到了受托人的目的,同时,在经济上弥补受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部分减轻了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仇恨和对社会的怨恨心理,达到了双赢的目的。

附:《关于石某抢劫杀人案的辩护词》

关于石某抢劫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石某的家属的委托,经得石某本人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石某的一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本辩护人对受害人的不幸遇难,深表同情,并向受害人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同时,也希望被害人家属能理解我们作为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责和立场,理性地对待辩护人所有的发言,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认定本案致死的关健物证不充分。

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梁某系被他人使用锐器刺创致多处软组织裂伤、左肺3处裂伤大出血,呼循环功能衰喝死亡”说明受害人是素锐器致伤而亡的。今天的庭审中我们没有发现本案物证中有锐器的存在,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提供本案最重要的、关键性的物证——凶器,致死受害人的凶器在哪?法医鉴定中所指的锐器到底是什么?根据被告人石某在案卷中的供述凶器是一把可拆叠的匕首,刀柄、刀身各长二、三寸,也就是说刀柄、刀身各长4至六公分,而根据检测报告(第二页12至13行):“左上臂外后侧有一3*0.6cm裂创,此创口穿胸腔,探测长13cm”,伤痕(探测长13cm)的深度与匕首身长明显不相符合——超过了刀身长度约二倍;切口(3*0.6cm裂创)也与匕首的形状、大小也明显不相符合——根据深度,匕首宽度不可能只有0.6cm,被告人供述当时是用刀扎的方式,且两人紧挨在一起,根据刀度分析,被告人使用扎的方式是很难造成这么深的,整个刀长才五、六寸,除非边带柄全部扎进去,但这不符合常理,也与切口3*0.6cm裂创明显不符。因此,造成受家人梁某的死亡不排除被告人使用了其他凶器,而本案公诉人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使用了其它凶器,故不能排除其他人持械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可能。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持械致死梁某的物证不充分。

二、受害人死亡至被发现有一定的时间差,不排除有人对受害人继续实施了加害行为。受害人是于10月28日下午5时死亡的,而被发现时间是6时许,中间有1小时的时间差,结合前面的观点,不能排除其他因素造成受害人死亡,况且,本案受害人家庭成员复杂,矛盾冲突较大,公安机关在事前也有所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的疑点无法合理排除。特别是本案致人死亡的关键性物证没有全部查明,存有可疑因素。本辩护人特别提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本辩护人观点,毕竟人命关天!

三、本案被告人在抢劫中致受害人死亡,属于激情犯罪。

首先石某为了躲避高利贷的追债而逃避到娄底、涟源的、

且当时身无分文,被逼的情况下才去实施抢劫的;

其次,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心理分析,当被告人看到受害人可作为实施犯罪对象时,被告人“首先想到拿匕首去抢,担心会死人,拿飞镖去抢也担心会出事”于是“就想到先用一个砖头把那个女的砸昏以后再抢:(见2010年12月30日供述)“抢了她的钱物就走人”一一说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观心理是不想致受害人死亡的。事实上,这种主观心理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基本吻合,因为被告人事前早就准备了匕首和飞镖,而砖头则是在发现了抢劫对象后上临时在荷花广场附近拾到的,从砖头的大小来看,只是一个断砖,并且是一个仅有三分之一大小的断砖,更能突出被告人不想发生致人死亡的意愿。因此,从选择砖头去砸受害人的这一系列行为,我们可以肯定被告人的这一主观心理不是今天为了减轻罪责而说的谎,而是当时就己客观存在的心理状态;再次,从实施犯罪的过程来看,被告人先用砖砸受害人,意图是受害人能昏迷过去,但事实上是被告人用砖头砸了两次,不仅没有达到被告人的目的,受害人反而大呼“救命”被告人为了不让周围群众发现,便对要求受害人“别喊了!把钱拿过来”,而此时,受害人假装答应,反而又往外跑,并继续大喊“救命”,这使得被告人更谎了,特别是当受害人 被按在地上时,仍不停地大喊“抢劫!救命!”并不停地挣扎,这种情况下才导致被告人掏出匕首对受害人乱扎。受害人在受力扎时,仍不停止呼救,被告人又掏出飞镖再扎,直到受害人不再呼吸为止。从上述系列过程来看,被告人本来只想抢劫财物,并没存有致人于死地的主观意愿。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害人明知被告人手持凶器,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缺少沉觉应对、冷静地处理的方式,反而不断地、一而再、再而三连续多次高声呼救,从而刺激和挑逗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实施了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被告人的这种在抢劫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预谋犯罪相对应,本案被告人虽有抢劫的动机和目的,但却没有致人死亡的意图,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受害人的刺激失去理智,失控而将受害人致死。因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以下几个情节:1从本案被告人犯罪动机和目的上来看,是为了抢劫财物,没有直接杀人的目的,相对而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杀人罪要轻;2对于致人死亡的行为没有预谋的,是临时突发的并随案情发展逐步加重的;3、导致被告人实施致人死亡的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多次、连续性刺激有关。

四、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面供述了犯罪过程,配合了公安机关的侦查,以致本案能迅速查明事实,应视为认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有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赔偿的意愿,可视为有悔罪表现。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依法从轻判决,给于被告人一个再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王求坚 律师

2011年9月21日

电话联系

  • 13973855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