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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求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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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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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不符合涉嫌贩毒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辩护意见

来源:涟源律师   网址:http://www.lyvipls.com/   时间:2021-03-21 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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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求坚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贩毒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有权提出辩护意见。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陈述的事实和相关司法解释,本辩护人认为王某不符合贩毒罪立案追诉标准,特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王某陈述的事实:2015年11月,吸毒人员梁某华找到王某打听哪里有冰毒购买,王某因原来与谭某兴有共同吸毒史,便告诉梁某华可以从谭某兴处购得冰毒,并带梁某华从谭某兴处购得了200元(约0.23克)冰毒。王某既不知道谭某兴是从事贩毒的,也没有从谭某兴处获得好处;同时,王某也没有从梁某华处收受好处。

二、根据上述事实,本辩护人认为:①王某的行为属于帮助买主介绍卖家,为购买毒品者介绍贩卖毒品者,不是为贩卖毒品者介绍购买毒品者;②王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交易,但从主观上看,王某帮助梁某华购买毒品,不具有从谭某兴处获取好处的主观故意,王某没有明确帮助谭某兴贩卖毒品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这种帮助购买的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认定;③王某的行为更多的是为帮助购买毒品者梁某华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且梁某华购买冰毒是为了自己吸食,不是用于再次贩卖或从事其他的毒品犯罪行为,且梁某华所购毒品的数量只有0.23克,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梁某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④王某没有从中牟利,事先与卖家谭某兴没有犯意联络。

综上所述,根据《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四款“……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不符合贩毒罪的立案追诉条件。

以上辩护意见,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义乌市公安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贩毒一案谨慎审查,从“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无辜当事人不受刑罚追究”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并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对义乌市公安局移送批准逮捕王某的决定不予支持。

谢谢。

辩护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王求坚 律师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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